節慶風俗 主題研究
 
  藏族傳統上認為所有土地的所有權都來自於統治者或其代表的恩賜。土地占有權有:一、分配給農民的租借地(zhing-khang),由各個家庭出面簽約承租,家長(khang-chen-pa,父親或成年的已婚長子)有義務交貢納稅,為當局服役盡力,這種使用土地且服勞役差者稱做「差巴(khral-pa)」。其二為封地、莊園,包含土地占有者的領地及其徵收土地稅賦的權力。一塊領地可以封賜給某一貴族、寺廟或政府機構。租借地的數量及面積變動量不大,這是由於法律上規定土地的不可分性,以及農民僅有繼承權而沒有變賣、轉讓土地的權力。每份租借地籍都冠有當時占有使用土地者的房名或個人的名字。在西藏東部,從政府當局租得的土地於一般情況下皆不准出賣。然而,農民們可以公開地出租、典當土地或出售自己開荒墾殖的土地。較為富裕的差巴,會將他們的土地租借給佃農或僱用種地的奴僕們,如此便得以把稅賦徭役的責任轉嫁給奴僕承擔。當地以實物取代現金的稅收和支派勞役十分盛行(Carrasco1985[1959]:24-85)。


  大部分的租借地都包含一塊附屬土地,以供養家裡的出家喇嘛。喇嘛通常是家長的弟弟或叔叔,喇嘛田地(tao,tazing)由喇嘛提供種子給家長耕種,收穫歸喇嘛。若家裡有兩個以上的喇嘛,那麼,他們都不能得到土地,但可以從家長那裡取得津貼。喇嘛過世後,這塊田地再歸還給家長。喇嘛也可以要求不分割田地而與長兄共享財產,如此,他自己便可在法會化緣。夏季時,除年長的喇嘛留在寺廟外,其餘都要回家幫忙家長幹活。僅受居士戒及沙彌戒的小沙門,仍需背馱貨物,做耕田之外的農活。受比丘戒成為合格的僧人後,他們就只要負責做飯、餵牲畜、做家務事,不必背馱重物、割草打柴。換言之,他們從不在寺廟所擁有的田地裡勞動幹活(Carrasco1985[1959]:29-64)。


  村莊係一個地位相對自主的經濟、土地單位,在西藏東部地區,某些稅務是以村莊為基礎進行評量的。村落頭人參加政府對各地「烏拉('u-lag)」勞役的統一行政管理,以便平均分配稅負徭役的責任給全村所有的家庭,頭人也有權把土地賜給新遷入的差巴。村落共同擁有附近的森林、牧場、草場或鹽地,外地人有意在此砍柴、採草藥、放養牲畜或割草料,必須事先取得頭人同意,且繳付定額的償金方得暫時借用,外人的非法入侵,往往引起全部落的武裝抵抗(ibid:71-76)。


  根據Aziz(1987[1978])於藏尼邊界定日(D'ing-ri)地區所從事的民族誌顯示,西藏社會裡由於個體出身的不同,一生下來就被歸屬於四個階層:這四種人是俄巴(ngag-pa,即神職人員priest)、格爾巴(ger-pa,貴族)、米賽(mi-ser,平民)和雅娃(yar-wa,賤民)。米賽(直譯為黃色人)係指靠租種土地、繳納實物地租維生的農夫。平民又依其世襲職業地位再細分為三個經濟狀況不同的階層:絨巴(農民),匆巴(商人)及堆窮(dub-chung)。堆窮(直譯為黑色人)則為僕人、雇工或以工匠、宗教服務為職業的流動勞動力。賤民不會有土地,農民可以使用土地但不擁有產權,高級僧侶和貴族被封贈土地領有權,同時對佃農及政府負有相當的義務。除了賤民係從事打鐵(mgar-ra)、殺生(shen-pa)、喪葬、鞣皮等有罪、不潔的工作,諸多因素使得與賤民同飲共食及跨階層婚姻不受認可之外,其餘三級的成員都可能因為家庭的財富聚積及經營產業的成功,享有與政治、經濟相當的擬構地位,向上層提出聯姻的要求,依此改變下一代出身的階級成份(Aziz1987[1978]:58- 130,Carrasco1985[1959]:42-45,Goldstein1978:205-207)。


  Aziz(1987[1978]:77-134)指出「經濟因素主導著西藏社會機制的控制及運作」。他認為人們所屬的某一類人實質上按其經濟狀況劃分為:土地擁有者、佃農、商人、乞丐和牧民。土地的領有者及租賃者由拉薩政府登錄在冊查稽有案永不更改。家戶是計算租稅勞役的基準單位,對居民而言,祇要一分家便如同加倍其徭役稅賦。亦有因通婚而從一個集團進入另一集團的人,其地位也隨之改變,其中父親(可以是非婚生子)的位階對子女的身份佔決定性影響。追逐世俗的聲名地位,再改變世襲的階層標籤,是每一位平民的夢想。要達成此一目標,唯有從附著農耕地及勞務差役的人力束縛裡解脫出來,雇用僕工應付地主、寺院及政府不時徵調,如此便可放牧具較高附加價值牛羊,更可投入謀取跨境小型貿易(如鹽、茶、皮革與金屬加工製品)的利潤。在不分家前提即能保持家族財勢的概念下,留住男性在農牧及貿易的勞動力的考量與躲避收稅苛征,使當地居民認為兄弟一妻多夫(fraternal polyandry)是維持家戶興旺的不二法門。


  藏族習俗不喜分家,傳統上偏好盡量將珍貴的勞動力保留在家中。早期某些最富裕的大戶人家為了不讓土地、財產外流,採取了兄弟共妻的一妻多夫婚俗設計。並且,不論子嗣的男女性別皆得繼承家業,上門的女婿也不被眾人輕視。大家庭人口興旺且和樂融融的景象,常被村人津津樂道傳頌為美德的最佳典範(Aziz1987[1978]:164-165)。




  Levine(1988:37)引述西藏、尼泊爾邊界Nyinba人民族誌,她指出骨(bone, rus)觀念的確立,直接影響藏人社會對父系氏族成員身份的我群、他群(outsiders)識別及認同,還包括決定當事人的社會階層(rank)、政治特權(prerogatives)、婚姻(martial)選擇、儀式參與、氏族財產的繼承等。至於血親(blood kinship, khrag)的概念則源至於兩性聯姻裡母系繼承的要素。上層及富有家庭的優先聯姻對象,主要條件在於兩個原有交表親戚關係家族,他們的社會階層地位相當,且具有相互經濟、政治上支援的實力與意願。家長為即將到適婚年齡的子女,諮詢其表兄妹的意願,配合雙方的生肖八字,積極運作以熟悉的甥姪做為女婿、媳婦來取代外來的陌生人。如此家長出面包辦的婚姻促使內婚群體(endogamous group)模式的形成(ibid:59)。
 
節慶風俗 主題研究